牛皮皮碗廠家對正當防衛的實施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行為。這也就是說,只有當國家、集體及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比如,遭遇行兇殺人、搶劫、強奸婦女、放火、流氓活動等等,受害者本人或其他任何公民才有權實施正當防衛,以制止不法侵害結果的發生。如果沒有侵害行為的存在,就無所謂正當防衛。
2.必須是對正在進行的非法侵害行為。這里所說的正在進行的非法侵害行為,主要指兩種情況:一是實際存在的侵害,而不是主觀想象或者推測的侵害。所謂主觀想象或推測的侵害是指非法侵害行為并不存在,只是由于防衛人主觀上誤認為發生了某種不法侵害行為。比如,甲乙兩人在互相開玩笑,互相扭打,內以為甲在毆打乙,立即上前把甲打倒在地,這叫假想防衛,是要負法律責任的;二是已經著手實行或者直接面臨的侵害,而不是尚未開始或者已經結束了的侵害。所謂尚未開始的侵害,是指不法侵害還處在預備階段,還不存在侵害的直接威脅,比如,甲聽說乙將要糾集一些人來打他,甲就立即去打乙。這叫提前防衛,是要負法律責任的。在這種情況下,為了避免侵害的發生,可以采取必要預防措施(如及時檢舉揭發,加強戒備等),但是不能實行正當防衛。因為不法侵害還只處在預備階段,不是直接面臨的威脅,不存在實施正當防衛的條件。所謂已經結束了的侵害,是指未實行到底而中止的或者已經實行完了的侵害行為。對于這種侵害行為之所以不能實行正當防衛,是因為正當防衛的目的是為了阻止和抵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發生。既然這種侵害行為已經發生,或者未實行到底而中止,說明制止不法侵害的機會已經過去,因此也就沒有必要再實行正當防衛。比如,甲正要舉拳打乙,內從后面把甲抱住,這時乙已經不存在直接威脅,而乙、丙再將甲打傷,不能認為是正當防衛,而是報復行為,也要負法律責任的。
3.防衛行為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如果超過了必要限度叫“防衛過當”,防衛過當的行為人仍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比如,甲偷竊乙的3件襯衫,而乙把甲打成重傷。因此防衛行為必須和侵害行為相適應。所謂相適應,當然不是要求兩者完全相等,而是指防衛行為與侵害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從輕重、大小等方面來衡量大體上相適應。一般說,用比較輕的手段就可以阻止住對方的侵害,就不應當采取過重的手段,給侵害者造成不必要的過重的損害。當然,防衛人往往是處于非法侵害的緊迫情況下被迫采取反擊行動的。比如,甲遇暴徒乙持刀向他搶劫,甲與乙搏斗,最后致乙死亡。因此,對防衛人限制過嚴是不適宜的,這不利于鼓勵和支持人民群眾同犯罪行為作斗爭。
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適當的民、刑事責任。根據不同的情況,有的可減免民、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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